第八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