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或者将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单位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