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第四节 竣工验收第四十七条有效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自检;自检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