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园林绿化、文物、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文物、人民防空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水务、公安消防、质监、环保、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