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施工图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承担质量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