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规划、协调、督促和检查本行政区的志愿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分工范围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