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取水单位必须在取水工程设备上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装置,未在规定期限内安装计量装置的,或原有计量装置损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安装期间水资源费按现有设备额定流量计收;逾期仍不安装的,水资源费加倍计收。计量装置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换。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