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取水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取水许可证时,其取水量以批准的该工程的设计取水量为准。取水许可证申请由建设取水工程的单位提出。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