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河流、水库的水功能区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或在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