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