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与节约第十九条已修改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人畜饮水安全,并制定饮用水水资源枯竭、水体污染应急处理预案。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