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设工程造价为整体建设工程造价;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建设工程违法部分的工程造价。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