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