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