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控告受理制度。对举报或者控告行为,应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