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受督察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