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条有效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定是否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