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情况和选址要求的说明;
(三)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四)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的选址地点地形图;
(五)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当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初审意见和建设项目选址红线图。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