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城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镇、乡、村庄规划。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