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一)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道路、广场;
(二)管道设施、核电站、输配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人民防空设施、燃气设施、殡葬设施;
(三)绿地、公园、湿地、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
(四)消防通道、防汛通道、避震通道;
(五)消防站、公共停车场、公交场站、公厕、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垃圾中转站、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医疗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品仓库;
(六)学校、幼儿园、医院、乡镇卫生院、养老院、福利院、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馆(场)、影剧院;
(七)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违反城乡规划擅自改变上述用地用途建设或者占用上述用地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