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五条有效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组织编制和审批:(一)开发区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二)开发区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征得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