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有效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