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哄抢、破坏、盗窃电信设施或者擅自拆除电信设施;

(二)将未取得入网许可的设备接入电信网络,干扰或者中断正常通信;

(三)非法进入通信网络系统,或者擅自修改、删除通信网络系统数据;

(四)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爆破、烧荒、焚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等;

(五)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沙、采石、取土、挖沟、掘井、钻探,修建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

(六)向电信设施射击、抛掷物体;

(七)涂改、拆除或者损毁电信设施标志;

(八)攀爬通信杆(塔)或者在电信设施上附挂物体、拴系牲畜;

(九)其他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