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信设施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电信设施产权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检修和维护电信设施,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完善应急措施,为开展保护电信设施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二)根据保护电信设施的需要,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周围设置标志,标明电信设施产权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三)根据保护公众身体和财产安全的需要,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围墙、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