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小区业主应当配合电信设施建设,为电信设施建设单位进出居民小区进行电信设施建设提供便利,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

电信设施建设单位进入居民小区业主享有专有权的住宅内进行电信设施建设或者改造的,应当征得业主同意。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