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九条有效电信设施建设单位不得违反规划或者在规划之外擅自建设电信设施。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在施工结束后,应当将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建筑物、小区绿地、道路等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根据损失程度依法给予补偿。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或者电信设施产权人在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时,应当规范、文明施工,避免或者减少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常生产生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