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军事领导指挥机关人员、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