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