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