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等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