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用人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列入信用体系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