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市)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环保、城管、行政执法、房产、服务业、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