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和其他可再利用的废物。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