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八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