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并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建议所在地的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