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职案发现需要调查的问题,由主任会议指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及时调查核实并报告;如果会议期间无法查实的,由主任会议提议,常务委员会可以中止审议、继续调查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