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执法检查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的建议。执法检查建议应当在每年十一月中旬书面提出。执法检查建议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的必要性和重点内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