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二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对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二)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四)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事项的执行情况;(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执行情况;(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