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引水、截水、凿井,不得破坏、损毁旱灾预防和抗旱减灾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