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抗旱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须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工程建设占用抗旱工程设施或者直接影响抗旱工程设施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建设替代工程,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