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挪用、克扣、截留政府科技经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视其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