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