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和传播,运用数字化存储手段系统记录和归档相关资料,建立数据库和数字化保护系统平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资料查询和复制,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研究、传播推广和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