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与农村文化、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家庭文化建设相结合,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开展文化服务和文化活动,丰富优秀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