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