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和传统节庆表演等活动,以及整理、出版有关资料;(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采取助学、奖学或者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资助代表性传承人授徒传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