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和传统节庆表演等活动,以及整理、出版有关资料;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采取助学、奖学或者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资助代表性传承人授徒传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