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一定区域或者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