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划分核心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核心保护区域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特色鲜明的街道、社区或者乡镇、村落纳入,并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核心保护区域内不得开发建设,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所依存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对一般保护区域的保护应当统筹协调文化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新建、改造或者修缮的建(构)筑物,应当在体量、形式、风格等方面与相邻传统建筑的风貌相一致。
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