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办各种类型的民营科技企业。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科技人员利用自有科技成果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专利、非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经评估作价,可以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科技人员在与科技成果所有权单位达成协议后,可以带职务科技成果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