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法规草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吸收专家参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草案。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